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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服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提出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

发布时间:2021-04-03 09:28 点击:495次

6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
》》》点击以下蓝字可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1.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独生子女护理假: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规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托养、喘息服务、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应急救助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家庭护理、健康体检、保健指导、医疗康复、紧急援助、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公办养老院优先接收困难失能老人
尽管深圳市养老机构床位不断增加,但公办养老院因为价格低服务优,仍然一床难求。《条例(草案)》规范了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障对象,要求其坚持公益性,优先保障低保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重度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中重度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
公办养老机构还将区分对象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对入住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其他符合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和依据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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