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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助孕:对公园内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

发布时间:2019-12-03 13:51 点击:137次

  职权名称

  对公园内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烧烤、露宿;兜售物品,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及用绿化用水、湖水及喷泉、水池等水景用水洗澡、洗衣等的处罚

  子项

  无

  职权编码

  650100220CF119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林业局(市园林管理局)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园林管理处、市森林公安局5801713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规章】《乌鲁木齐市公园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九)、(十)项的,由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在非指定的区域内游泳、垂钓、烧烤、露宿;

  (九)兜售物品,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十)用绿化用水、湖水及喷泉、水池等水景用水洗澡、洗衣等……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洛阳助孕:对公园内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未告知的;

  4.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5.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在规定期间内及时送达当事人的。

  1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洛阳助孕:对公园内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5.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6.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职权名称

  对公园内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烧烤、露宿;兜售物品,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及用绿化用水、湖水及喷泉、水池等水景用水洗澡、洗衣等的处罚

  子项

  无

  职权编码

  650100220CF119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林业局(市园林管理局)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园林管理处、市森林公安局5801713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规章】《乌鲁木齐市公园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九)、(十)项的,由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在非指定的区域内游泳、垂钓、烧烤、露宿;

  (九)兜售物品,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十)用绿化用水、湖水及喷泉、水池等水景用水洗澡、洗衣等……

  责任事项

  1.洛阳助孕:对公园内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未告知的;

  4.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5.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在规定期间内及时送达当事人的。

  11.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5.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6.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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